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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过某某抢夺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过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9********,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现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过某某涉嫌抢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2日4时许,被告人过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景洪市**旁路边,见被害人赵某某一人走在路上,趁其不备,将赵某某手持的一部**色**手机抢走,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二、2019年8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过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景洪市**交叉口时,见被害人李某某一人走在路上,趁其不备,将李某某手持的一部**色**手机(串号:3548910********)抢走,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456元。

三、2019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过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景洪市**旁,趁被害人车某某不备,将车某某肩上的挎包抢走后逃离现场。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挎包价值人民币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吸毒人员信息详情、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复印件、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3.证人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物证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7.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夺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过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过某某提供重要线索,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黑冲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过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共179页、散件3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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