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962号
被告人过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广丰县**镇**村***号。2020年5月29日,因嫖娼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过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过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在本市南湖区紫花苑宾馆203房间内,与卖淫女陆某某以性交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经嘉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过某某患有Ⅱ期梅毒。
被告人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过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嫖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过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过某某取保候审与住所(联系电话152*******);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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