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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纪台镇东方**村**号,于2020年1月1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寿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寿光市**村**路东处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的白色凯马车,在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被害人张某某到凯马车后面的蓝色拉猪的货车车尾处受伤,张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强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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