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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迂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迂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廖某某驾驶吉GJ0***号小型轿车在电厂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2020年5月28日,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迂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0.5mg/100m1。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迂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迂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晶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迂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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