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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达老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1〕Z28号

被告人达老,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71982********,藏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甘肃省夏河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夏河县**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老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达老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一城精英国际小区楼下坝子处,趁快递员段某某取件离开之机,将被害人段某某放于快递车旁的快递袋上的一快递盒盗走,盒内有价值人民币4978元的各规格BIG牌螺丝,后达老将盒内螺丝丢弃。

2.2020年1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达老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高创数码大厦后面坝子处,趁快递员谢某某取件离开之机,分二次将被害人谢某某放于快递车内的二件快递盒盗走,盒内有三星S6手机一部、打印机墨盒、A4纸等,后达老将手机销赃得款300元用尽。

3.2020年1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达老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高B座(火炬大厦)露天停车场,趁快递员邓某某取件离开之机,多次将被害人邓某某放于快递车内的四件快递盒盗走,盒内有电动牙刷、电脑配件、婴幼儿保健品等。

4.2020年1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达老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佰腾数码泰兴广场3号门附近,趁快递员唐某某送件离开之机,从快递车上盗走一件快递盒,盒内有价值人民币4199元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后达老将被盗笔记本电脑销赃后得款1800元用尽。

2020年11月23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区将被告人达老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处查获被盗电动牙刷。达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财物快递信息单、购货合同及附表、转账凭证、购物记录、发货记录、网上购物凭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段某某、邓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达老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监控视频截图,提取、清点、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达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9477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达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达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达老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达老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平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达老(电话1889456****)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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