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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达瓦次仁盗窃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达瓦次仁,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22211990********,藏族,小学肄业,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无业,出生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乡**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乡**村,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乃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乃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扎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乃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本案,经乃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乃东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瓦次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6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凌晨3时40分左右,被告人达瓦次仁欲在山南市乃东区**招待所开房休息。因前台无人,在自行寻找床位时,发现**招待所**号房间第四张床的枕头边有一个黑色女士双肩包,遂产生盗窃的念头,趁被害人次某某及其姐姐熟睡之际将黑色双肩包盗走。被告人达瓦次仁将黑色双肩包带至**招待所后翻查双肩包内财物,发现包内有人民币6500元,在取走包内现金后,将双肩包丢弃在山南市格桑路**店门口。被告人达瓦次仁将所盗赃款人民币1400元用于喝酒和足浴后,携剩余赃款乘客车逃往拉萨,在拉萨市城关区柳梧检查站被检查站民警查获,同日被移交给乃东区公安局民警。乃东区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达瓦次仁处扣押赃款人民币5100元,后将扣押的人民币5100元发还给被害人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等书证;2.被害人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达瓦次仁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瓦次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达瓦次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达瓦次仁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淑姣

检察官助理:索朗曲珍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山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6张及检察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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