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达某,曾用名达**,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泸西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达某先后以微信方式向杨某某购买了一批象牙制品,案发后,被告人达某主动上交了疑似象牙制品手镯3件、疑似象牙制品珠子82颗,其中手串一串、佛头一个、雕花吊坠一个遗失已久,经搜查无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达某所购买并主动上交的疑似象牙制品手镯3件、疑似象牙制品珠子82颗均来源于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者非洲象,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2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象牙制品手镯3只,项链珠子82个;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快递单复印件、聊天记录复印件、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达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及告知;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非法收购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9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象牙制品手镯3只,项链珠子82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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