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达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兰州市西固区**村**号**室,住兰州市西固区**巷出租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逮捕。
值班律师王惠琴,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下午6时36分许,被告人达某甲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红色甘A*****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兰州市西固区合水南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兰化三校路口北侧时,遇左侧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停车礼让行人,达某甲未停车礼让继续通行,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马某甲、吴某某发生刮碰,致马某甲受伤。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马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脑挫裂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达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甲、吴某某无责任。事发后达某甲垫付了1100元医疗费用。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达某甲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尿样检测送检单、现场检测报告单、照片、酒精检测报告单、查获经过、车辆买卖免责协议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疾病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申请书、办案说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吴某某、马某乙、达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达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达某甲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豆豆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达某甲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二页;
3.简易程序建议书、告知书各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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