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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达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51990********,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萨迦县,住甘肃省甘谷县****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武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达某某看到其男朋友韩某甲借来三万元现金交给其父韩某乙后,欲盗窃这三万元钱占为己有。随后,被告人达某某预谋盗窃这三万元。当天下午,达某某从村里一商店购买六沓冥币,为盗窃这三万元人民币提前做好准备。当晚,达某某便以防止钱被小偷偷走为由,向被害人韩某乙和韩某甲提出将这三万元人民币缝补在被害人韩某乙平时所穿衣服口袋中,被害人韩某乙和韩某甲同意之后就将这三万元人民币交给达某某,达某某拿到钱后从这三万元人民币中抽出1000元交给韩某甲,让其次日给他们买去西藏的火车票,随后达某某就将剩下的29000元钱往韩某乙衣服口袋里缝,缝补过程中,达某某趁机将被害人韩某乙的29000元现金盗窃,藏匿于自己随身携带的包里。随后,达某某为了自己的盗窃行为不被发现,就将事先准备好的六沓冥币缝补至韩某乙的上衣左右两边口袋中。次日,达某某和韩某甲全家到武山县洛门镇后,达某某借自己去扎衣服裤脚为由趁机拿着盗窃的29000元钱逃至西藏,盗窃的现金中还给牛某某1300元,后被武山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剩余部分全部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及照片;6.指认笔录;7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达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涉嫌盗窃罪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正平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麦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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