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达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78********,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住道孚县**乡**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道孚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达某某在2015年前往道孚县七美乡一村林区内盗伐活立木共计17株一直存放在山上,2020年3月达某某将这17株活立木出售给洛某某;2018年6月前往道孚县七美乡一村林区内盗伐活立木1株并改成板材存放于家中。2020年8月4日,被告人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检尺,被告人达某某盗伐的活立木为川西云杉,活立木蓄积量为35.30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原木、板材、油锯、洛某某的采伐许可证;2、书证:案件来源、投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木材检尺结论等;3、证人证言:证人洛某某、七某某、冬某某、达某某、翁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达某某的供述、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红梅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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