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达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31987********,藏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贡嘎县,现住本市**西路**公寓,2019年1月24日因有违法行为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9日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达某某饮酒后驾驶藏A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罗布林卡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拉萨市罗布林卡路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厅门前路段时与前车发生碰撞,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达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对达某某做了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283mg/100ml,192mg/100ml,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达某某的血液样品中的乙醇含量为:336.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主要证实本案被告人于2019年11月30日 10时喝酒后驾车从曲米路出发至西藏自治区旅发厅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前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的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机动车信息主要证实:本案被告人达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藏A9****号魏派牌机动车所有人为达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表证实对被告人进行两次呼吸式酒精检测第一次为283mg/100ml;第二次为192mg/100ml,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实2020年3月11日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吊销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及2019年1月24日因其有违法行为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旦某某、杜某某的陈述证实本案被告人2019年11月30日10时40分在罗布林卡路旅发厅门前自己的车辆被他人追尾的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主要证实2019年11月30日6时喝了啤酒10时左右驾车从曲米路出发至西藏自治区旅发厅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前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的经过)4、鉴定意见(主要证实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36.78mg/100ml。)5、现场指认笔录(主要证实2019年12月1日20时20分被告人指认本市曲米路龙凤林酒吧内就是其喝酒的场所,雪花纯生啤酒是其喝酒的品种)。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达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旦增宗吉
检察官助理:云丹加措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本市**西路**公寓,联系电话:1398906****;
2.卷宗两册、一证通一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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