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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达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达某某,男,藏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61986******** 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拉孜县**乡*村,现住:西藏日喀则市拉孜县**乡*村,无前科。

被告人达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继续对被告人达某某依法取保候审,并由拉孜县公安局锡钦乡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4日向被告人达某某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6月4日向被告人达某某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0日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凌晨3时28分,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老中尼路中心十字路处开展酒驾检查时,机动车驾驶人达某某驾驶藏D*****小型越野车,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让达某某其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对车辆驾驶人达某某进行吹气酒精检测两次,结果分别为:第一次95.4/100ml、第二次93.6mg/100ml。随即,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将达某某带至拉孜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与2020年4月23日上午,经抽取的血液血样管(两根)送至西藏自治区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得出鉴定报告(藏公物(理)鉴字【2020】224号),鉴定结果:血液乙醇含量为168.1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达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

2、书证:(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被告人达某某个人电子档案及身份证复印件;(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吸气试究竟含量检测记录表;(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7)现场指认照两张(8)抽取血液血样现场照两张(9)吹气酒精检测结果照一张;(10)乙醇含量检验委托书;(11)鉴定意见告知书。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拉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索朗扎西

检察官助理:次央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达某某被拉孜县公安局锡钦乡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公安诉讼卷、证据卷各一册;

5、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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