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11987********,汉族,高中文化,职业:**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住孝义市**小区**号楼**单元**层**门,准驾车型:B2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时37分,被告人达某某醉酒后驾驶晋JU****,**牌小型汽车,沿孝义市振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迎宾路交叉口路段右转弯时,与魏某某驾驶晋JU****,**牌小型轿车沿振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右转弯超车时相撞,发生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孝义市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达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鉴定:从被告人达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6.51mg/100ml。被告人达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取得魏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车辆痕迹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达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红娟
检察官助理:赵江涛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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