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达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达某某,女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22211992********,藏族,大学专科,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泽当镇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我院决定,于2021年1月29日被乃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6日凌晨1时30分,被告人达某某驾驶藏A*****小型普通客车由**大道**酒店内出发前往山南市**局,该车行驶至**大道**酒店门口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达某某带至山南市华康医院进行血样提取,于2020年12月26日将其血样送至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检验,经检验,被告人达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2.0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达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兰

检察官助理:索朗曲珍

2021年2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达某某现在处所山南市**路**公司,联系方式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60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