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达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路**号,现住榆阳区**社**院,无业。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春苗,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达某某在榆林市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卡号为:62281100******,一直用于生意周转及生活开支,期间一直存在透支消费情况。2016年5月22日开始,被告人达某某透支消费后再未还款,后经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多次催收,被告人达某某拒不归还后失去联系。截止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达某某恶意透支本金共计95607.94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达某某向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主动投案,后退还款项共计10万元,取得邮储银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用卡交易流水、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
4、被告人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雷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24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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