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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达某某、罗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达某某,男,藏族,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98********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住卓尼县*******自然村**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藏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51994********,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住玛曲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才某某,男,藏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98********,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住卓尼县**乡**村**自然村**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仁某某,藏族,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93********,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住卓尼县**乡***村**自然村**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某、罗藏某某、才某某、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5日02时许,被告人达某某、罗某某、才某某、仁某某在榆中县**镇***村****KTV内喝酒时,因仁某某在过道内无故推搡沙某某,致使双方发生争执,仁某某与达某某、才某某、罗某某将沙某某、范某甲、范某乙殴打后逃离现场。后范某甲打电话叫来高某某、杨某某等人,在****KTV楼下遇到才某某和罗某某,才某某和罗某某与范某甲、范某乙、高某某、杨某某再次互相殴打,后范某甲一方报警。经鉴定,范某甲、范某乙二人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达某某、罗某某、才某某、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达某某、罗某某、才某某、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罗某某、才某某、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仁某某、达某某、才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达某某、罗某某、才某某、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达某某、罗某某、才某某、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康敏

检察官助理:王宗珂

2020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达某某、罗某某、才某某、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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