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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达某某、杜某某诈骗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现住址:乌鲁木齐市第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号横汇机电汽配城**栋**号。于2019年3月13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抓获,并于2019年3月1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6日被米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达某某,男性,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31986********,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合居住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于2019年3月13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抓获,并于2019年3月1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6日被米东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达某某2017年11月13日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以危险驾驶拘役3个月并罚处6000元。2018年2月5日因执行期满,予以释放。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5日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达某某,窜至乌市米东区新华凌市场北区牛羊肉批发市场牙某某牛羊肉店, 谎称在乌市乌拉泊大型停车场经营餐厅,需要购买大量牛羊肉,以与牙某某长期合作为由,骗取受害人牙某某信任后,骗走受害人价值9500元羊肉,所得赃款均被二人挥霍。被告人杜某某、达某某被传唤至米东区分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杜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牙某某的经济损失9582元,取得受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害人牙某某报案材料

2.受害人牙某某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达某某和杜某某的讯问笔录

4.乌鲁木齐是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受害人牙某某出具的收条和谅解书

6.被告人达某某的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达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帕尔·库尔班

                                     助理检察员:艾力·外力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地址:乌鲁木齐市***区***号***栋**号。

被告人达某某,取保候审地址:乌鲁木齐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附加光盘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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