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达某扎西(绰号卖友、慢摇),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2211983********,藏族,群众,初中文化,山南市**员工,出生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路**号,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局后退休区。曾于2011年12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9月3日被加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完毕,于2014年9月4日请假出所未归),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5月13日被山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山南市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被告人旦增,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2241994********,藏族,群众,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西藏自治区桑日县,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桑日县**乡**村,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路**酒吧。曾于2016年2月3日因盗窃罪被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6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山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山南市公安局于当日执行,于2019年9月25日被山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旦增云旦(绰号旺姆),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01271992********,藏族,群众,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乡**村**组,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曾于2014年2月26日因盗窃罪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山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山南市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2331988********,藏族,群众,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西藏自治区浪卡子县,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乡**村**组。曾于2012年10月20日因赌博被拉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山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山南市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被告人顿某某(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01021993********,藏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小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山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山南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2221985********,藏族,群众,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西藏自治区扎囊县,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扎囊县**路**号。曾于2010年2月5日因妨害公务罪被拉萨市城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0年3月15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山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山南市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扎西、旦增、旦增云旦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白某某、顿某某、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分别于2019年8月18日、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达某扎西、旦增、旦增云旦一案本院于同年9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12月2日。现将上述案件并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达某扎西于2014年起,先后纠集被告人白某某、顿某某、旦增、旦增云旦等人,形成了以被告人达某扎西为纠集者,被告人白某某、顿某某、旦增、旦增云旦为成员的恶势力,实施了多次非法放贷讨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达某扎西为索要高利贷随意殴打、威胁他人10次,其中持凶器殴打他人5次,非法拘禁他人1次;被告人旦增为帮助被告人达某扎西索要高利贷随意殴打、威胁他人7次,其中持凶器殴打他人4次,非法拘禁他人1次;被告人旦增云旦为帮助被告人达某扎西讨要高利贷随意殴打、威胁他人4次,其中持凶器殴打他人3次;被告人白某某、顿某某为帮助被告人达某扎西讨要高利债务随意殴打、威胁他人2次;被告人达某扎西、旦增云旦、白某某、顿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次。具体分述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3年12月,被害人欧某某、旦某某共同向被告人达某扎西借款人民币9万元,并约定八个月后偿还人民币18万元,到期后因欧某某、旦某某无法偿还本金和利息与被告人达某扎西约定,由欧某某、旦某某分别偿还人民币9万元和8万元。2014年9月2日20时许,因欧某某仍未偿还上述欠款,被告人达某扎西在欧某某位于本市加查县县城出租房的家中,持藏刀将欧某某左侧大腿刺伤,并以此威胁欧某某的亲属替欧某某归还了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达某扎西为逼迫欧某某及其家属归还余下债务,将欧某某的儿子即被害人罗某某强行带至被告人达某扎西位于本市加查县冷达乡的驻村点,直至公安机关于次日凌晨将罗某某解救。数日后,被告人达某扎西纠集被告人白某某、顿某某,在欧某某亲属位于加查县**镇**村的家中,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迫使欧某某的亲属替欧某某归还余下欠款人民币5万元。
2.2014年10月左右,被告人达某扎西以被害人旦某某未偿还欠款为由,纠集被告人白某某、顿某某强行将旦某某从山南市人民医院带至山南市乃东区泽当大道的江边,采用殴打和持藏刀威胁的方式向旦某某索要本金和利息,后旦某某被迫通过变卖车辆归还欠款人民币4万元。
3.2017年4月,被告人达某扎西向被害人布某某高利放贷人民币4.25万元,同年5月因布某某未能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被告人达某扎西、旦增等人采用电话威胁、随意殴打等方式向布某某进行催债,后布某某被迫向被告人达某扎西归还人民币5.5万元。
4.2017年起,被告人达某扎西多次向被害人格某某高利放贷,因格某某无法偿还债务,被告人达某扎西、旦增等人采用电话威胁、持凶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格某某进行讨债。
5.2017年夏天,被告人达某扎西向被害人格某某高利放贷人民币1万元,后因格某某未能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被告人达某扎西在得知格某某将钱转借给被害人扎某某后,伙同被告人旦增、旦增云旦将二被害人,强行带至本市扎囊县**乡**内,并持藏刀和电棒随意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
6.2017年9月25日1时许,被告人达某扎西、旦增、旦增云旦等人在本市乃东区**路**门口,因与被害人陶某某等人在言语上发生冲突,便持藏刀将陶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等人砍伤,造成王某某多处刀伤、陶某某鼻部畸形流血。
7.2015年起,被告人达某扎西向被害人土某某多次高利放贷,后被告人达某扎西、旦增、旦增云旦以电话威胁等方式向土某某索要本金和利息。2017年某天,被告人达某扎西、旦增、旦增云旦在向土某某索要本金和利息时,被告人达某扎西因不满土某某未能按时还款,便持电棒电击土某某。
8.2018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达某扎西、旦增及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乃东区**路**KTV,因认为被害人索某某说其坏话,无故对索某某、旦某某、旦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在索某某等人躲到停车场的车子内时,嘎某某仍用脚踹索某某车子的车门,致使车门损坏。
审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藏刀等物证;2.被告人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调解协议书、接处警登记表、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DR检查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入统一收据、请假出所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借条等书证; 3.证人扎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欧某某等被害人陈述;5.现场指认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6.被告人达某扎西、旦增、旦增云旦、白某某、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
2017年,被告人达某扎西向被害人次某某高利放贷,并由被害人强某某做担保。因次某某未归还本金和利息,同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达某扎西、旦增、旦增云旦在拉萨市**客运站找到次某某后,将次某某强行带至拉萨市**区附近的一个工地内向次某某索要本金和利息,期间三被告人对次某某拳打脚踢,后因次某某无法偿还债务,同日18时许,被告人达某扎西、旦增驾车将次某某带回被告人达某扎西位于本市乃东区**镇父母的家中,并将强某某叫到家中,以威胁和殴打二被害人的方式,向次某某、强某某继续索要本金和利息。后被告人达某扎西、旦增又将二被害人强行带至被告人达某扎西位于本市乃东区**镇**小区的住处,继续向二被害人索要本金和利息,直至同日23时许和次日19时许才分别让强某某、次某某离开。
审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次某某、强某某的陈述;2.证人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达某扎西、旦增、旦增云旦的供述与辩解。
(三)敲诈勒索罪
2016年5月,被告人达某扎西因与被害人索某甲的身份证号码重号无法贷款而产生矛盾,便纠集被告人白某某、旦增云旦、顿某某并临时邀约被告人边某某等人到拉萨市当雄县找到索某甲,通过言语威胁、暴露纹身等方式,以赔偿损失费为由,要求索某甲赔偿人民币2.5万元。后索某甲被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人达某扎西提供的账户内转账人民币2.5万元。
被告人达某扎西、旦增、旦增云旦于2019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分别在四川省成都市、西藏自治区桑日县、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抓获归案;被告人白某某、边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投案;被告人顿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投案。
被告人达某扎西到案后,其家属已向公安机关退赃人民币2.5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奔驰牌轿车1辆及藏刀3把等涉案物品。
审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害人索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农业银行开户信息、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索某乙、索某丙等证人证言;3.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4.被告人达某扎西、旦增云旦、白某某、顿某某、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扎西、旦增、旦增云旦为索要高利贷,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达某扎西、旦增为索要高利贷,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达某扎西、旦增云旦、白某某、顿某某、边某某以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达某扎西、旦增、旦增云旦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旦增云旦、白某某、顿某某、边某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旦增、旦增云旦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顿某某、边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扎桑
检 察 员:格列
2019年11月29日
附:
1. 被告人达某扎西、旦增云旦、白某某、顿某某、边某某现羁押于山南市看守所。
2. 被告人旦增现被取保候审于山南市**路**酒吧,联系方式18289******。
3. 移送案卷12册。
4. 移送扣押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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