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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辽阳某某制品有限公司、关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单位辽阳**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某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17714******,住所地辽阳县**乡**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女,辽阳**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联系方式1361499****

被告人关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8********,满族,初中文化,辽阳**制品有限公司矿山**辽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辽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辽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辽阳**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关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其间,退补侦查一次(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辽阳**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关某甲,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镁砂、镁石等的销售和菱镁矿、大理石露天开采。

2019年5月下旬至2019年9月末,辽阳**制品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乡**村“**”、“**”的林地、基本农田等修道、采矿。

被告人关某乙辽阳**矿山**,负责矿山生产、销售、办理征占地手续等工作。在辽阳**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修道、采矿过程中,关某乙明知没有办理征占地手续,仍旧负责现场指挥等工作,系直接负责人员。

案发后,经辽阳县**技术认定,非法占用非林地面积0.4917公顷,占用林地面积6.8552公顷;经辽阳县**局测绘确认,占用基本农田10019.3平方米,占用果园1787平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技术认定材料、营业执照等文件、协议书、案件移送书、个人基本信息、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张某某岳某某郑某某徐某某常某某王某乙于某某关某甲王某丙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辽阳**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关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辽阳**采矿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和基本农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乙系直接负责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辽阳**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关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长杰

检察员:孙虹军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关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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