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233号
被告单位辽宁**发展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抚顺市经济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崔某某。
被告单位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抚顺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411196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辽宁**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栋**号,现住抚顺市李石经济开发区**路**号。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4月28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5月28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辽宁**发展有限公司、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5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1日,被告单位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抚顺市经济开发区签订热高乐园项目合同,因项目规划未经批准不能开工建设,但在时任抚顺市市长王某甲的同意和帮助下,被告单位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某某于2008年年底在未取得规划审批及项目建设土地的评估定价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提前开工建设,直至2009年9月规划审批才得到批准。为表示对王某甲的感谢,200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让自己的妻子姜某某通过王某甲的妻子朱某某给王某甲人民币500万元用于购买海南省三亚市的商品房。
另查明:在热高乐园项目的建设及施工过程中,时任抚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书记某某某积极协调和推进项目建设用地及审批进度,使被告单位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每亩10元的优惠价格得到该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另在2009年4月,被告单位辽宁**建设集团公司时,因没有担保该公司不能保证支付被买断职工的安置补偿费用,该收购事宜迟迟不能进行,为了使收购工作顺利推进,被告人段某某找到时任抚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书记某某某,某某某以抚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口头担保,最终使辽宁**发展有限公司成功收购抚顺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为了对某某某表示感谢,被告人段某某以某某某女儿结婚、父亲病危、女儿生孩子随礼的名义先后四次一共给某某某人民币25万元,美元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指定管辖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辽宁**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目,记账凭证,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丰远集团有限公司及沈阳丰远游了有限公司工商材料,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材料,热高乐园项目相关建设、推进文件及会议纪要,抚顺公路工程处整体承债式产权转让相关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更名申请,丰远公司土地档案;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姜某某、朱某某、王某甲、侯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徐某某、赵某某、溪克路、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5.其他证据材料: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辽宁**发展有限公司、抚顺**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人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芳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在取保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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