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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臣盗窃案)_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边臣,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72********,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家属楼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号)。1995年11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于次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臣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边臣来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潭洗浴内,通过暴力手段将被害人孙某某(男,45岁)的更衣柜柜门拽开,将孙某某放在更衣柜内的沛纳海牌手表(棕色皮质表带、玫瑰金色表壳)盗走,并以同样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男,49岁)放在更衣柜内的人民币4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181620元。综上,边臣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202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被依法追缴。 

经侦查,被告人边臣于2019年12月15日在黑龙江省肇东市**水利家属楼平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手表购买凭证、扣押物品照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边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边臣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边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边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余荣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边臣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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