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边淋,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西昌市,住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淋、李某某、蔡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办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边淋在2017年期间,将西昌市长安西路117号的亚特兰蒂斯足浴城承包下来,之后组织李某某、卢某某、单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在该足浴城内通过“口吹”、“口爆”的方式从事卖淫活动,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对该足浴城的组织卖淫活动进行管理,被告人蔡某某协助被告人李某某对该足浴城的卖淫活动进行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淋、李某某、蔡某某三人在亚特兰蒂斯足浴城组织李某某、卢某某、单某某等人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昌禄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边淋、李某某、蔡某某三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起诉书18份,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4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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