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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甲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边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乡**村,农民。2012年5月9日因交通肇事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边某甲通过边某乙在河间市韩某某处购买假驾驶证一本和假身份证一张,供自己和边某丙使用。被告人边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随案移送清单、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边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边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被告人边某甲对边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甲购买假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并供自己和他人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亚彬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边某甲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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