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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边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唐县**镇**村边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获批从事汽油零售业务的情况下,在唐县**镇**村**加油网点非法经营汽油,经营数额达人民币552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未经法律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江

检察官助理:刘央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边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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