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改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25261997********,藏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改则县,住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改则县**乡**村。无犯罪前科,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边某某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7月1日被改则县森林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年10月26日我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改则县改则镇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改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案由改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边某某,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边某某在改则县**乡**村地名为“塘取查龙”(藏语音译)一带放牧之际,利用摩托车追赶和击打石头的方式猎杀一只藏羚羊。随后被告人边某某心里觉得很愧疚,就给**乡派出所民警打电话自首自己的罪行。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星辉鉴字〔2020〕第57号鉴定后,送检完整的1只疑似藏羚羊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藏羚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涉案赃物:一张完整藏羚羊皮;一辆摩托车(红色 250型 轰轰烈烈)。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2.书证
案件来源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1份;自首材料。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森林公安机关3份讯问笔录和检察机关2份讯问笔录。
4.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星辉鉴字〔2020〕第57号鉴定书一份。
5. 勘验、检查、指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主观上明知捕杀藏羚羊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客观上实施了违反野生动物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藏羚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边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改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央金卓嘎
书记员:旦珍旺姆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被本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居住于改则县**路1号。
2.案卷材料共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一张完整藏羚羊皮,一辆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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