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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边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86********,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2020年8月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4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边某在闲鱼网站上以3200元的价格购买一支M1911仿真手枪。后卖家将该仿真手枪拆解分批邮寄。至2020年8月1日,边某在燕郊中国邮政收发点取装有枪支主要部件的包裹时,被三河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M1911仿真手枪以气体为能源,属于《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枪支。

2020年8月1日,三河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边某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进行搜查,在卧室床下及衣柜中发现被告人边某藏匿的301仿制冲锋枪、M92仿真手枪各一支。经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301仿制冲锋枪以气体为能源,属于《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枪支;上述M92仿真手枪不属于《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违法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边某现监视居住于河北省三河市,联系电话:186*****789。

2.案卷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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