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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902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63********,中专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某某路某某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取保候审,于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8月30日、2019年6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7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告人边某某同朱某某二人商议后,朱某某支付边某某29万元,由边某某帮助朱某某购买某某酒。后边某某从他人处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先后两次购买某某酒各20箱,上述40箱某某酒通过物流运回南阳后由朱某某以每箱8700元抵账给景某某;后景某某发现上述某某酒存在质量问题,截止2018年2月3日,边某某退赔景某某34.8万元,景某某退回边某某20箱某某酒。2月5日,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在景某某处扣押剩余某某酒17箱,经贵州某某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某某酒不是该公司生产、包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2、证人朱某某、景某某等人的证言;3、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大朋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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