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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边某某与郑某某(另案处理)向河北省无极县居民张某某手机发送有申请信用卡的链接的短信,被害人张某某点进链接按照提示输入了本人信用卡卡号、密码、身份证和预留手机号以及验证码等信息以后,陆续收到开卡成功和消费10000元的短信提示,该10000元被边某某与郑某某在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兴业银行ATM机上取走,张某某于当日报案至无极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洲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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