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边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太和乡榆树村**屯**号,现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庙**镇**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边某甲与被害人郭某某通过微信认识。2019年初,被害人郭某某到威海时与被告人边某甲见面,二人在酒店发生性关系,后二人继续保持联络,并多次见面发生性关系。2019年5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边某甲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46400元。其中,被告人边某甲编造因奶奶治病借网贷到期的理由,骗取郭某某人民币23000元;被告人边某甲编造姑家表妹骨折需要治疗的理由,骗取郭某某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边某甲编造父亲出车祸需要急救的理由,骗取郭某某人民币64000元;被告人边某甲编造因父亲治病借的网贷需要偿还的理由,骗取郭某某人民币16400元;被告人边某甲编造因奶奶治病借同事钱需要偿还的理由,骗取郭某某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边某甲编造父亲去世前借公司秘书的钱需要偿还的理由,骗取郭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边某甲退还给郭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警记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边某甲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边某甲银行卡交易明细、火车购票记录、宾馆住宿记录、核查核录记录、谢某某及边某甲的住院材料、羁押证明等;2.证人谢某某、边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边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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