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庆检部一刑诉〔2020〕90号
边某某,女,1940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32194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山东省庆云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秋天,犯罪嫌疑人边某某在庆云县**镇**村自家院中菜地内,非法种植罂粟871株。2020年4月27日12时许,庆云县公安局民警在边某某院中将正处于生长期间的罂粟当场铲除并抽样送检。经鉴定,边某某所种植作物为罂粟。
另查明,被告人边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到侦查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陈述;3.嫌疑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如不翻供,应认定自首,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边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芦广庆
检察官助理 张 浩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庆云县**镇**村** 号。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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