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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色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11991********,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住那曲市色尼区*乡居委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色尼区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取保候审,经色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重置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审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边某某与侄子加某某到那曲市色尼区罗布热地路**会所三楼藏餐吧喝酒,遇到了坐在2号卡座上的被害人旦某某,两人开始闲聊。在聊天过程中,旦某某问边某某:“你是不是在外面放话要找我算账”,边某某说自己哥哥去世不到49天,不想惹事。旦某某随即向边某某脸上打了几拳,后被在场人员西某某、贡某某、多某某、罗某某等四人看到后及时劝开并将旦某某带回2号卡座。过了几分钟,旦某某再次来到被告人边某某的桌前,对边某某说:“我们刑警之前抓过你们,你今天想报复我吗?”随后旦某某用手抓着边某某的头发往下按,然后双方被罗某某劝开。旦某某在几分钟后搭乘出租车离开,边某某也在不久后开车离开。边某某开车经过市公安局门口市,看见旦某某也在市公安局外面,往公安局门口走。然后旦某某点头示意让边某某停下,边某某停了下来,把车停在了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旁边。边某某从车子的工具箱里拿出用来吃肉的刀子,放在右侧裤兜里,走向旦某某。双方发生了争执,边某某就掏出刀子用刀背在旦某某头上打了两三下,旦某某也往边某某头部打了两三拳,然后边某某就拿刀往旦某某大腿后侧刺了两三刀,之后边某某就离开回了哥哥多某某家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子一把;手机一部;衣物5件。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旦某某询问笔录;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边某某讯问笔录;

1证人证言:证人加某某、贡某某、罗某某、西某某、次某某、曹某某、降某某、春某某、立某某、仁某某、扎某某、嘎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1现场勘查、辨认、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1鉴定意见:《那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旦增多旦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藏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统芬

助理检察员:朗珍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案件相关人员名单。

4.被害人情况:旦增多旦,男, 身份证号码542421199103180035,藏族,户籍地:西藏那曲市色尼区,现住址:那曲市公安局,联系方式:18089966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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