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捕前住廊坊市安次区**乡**村**号。2019年10月14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7日10时许,被告人边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村,因锁事与被害人张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后其持刀先后将被害人张某甲、许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许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物证登记表、菜刀1把;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诊断证明书、被告人边某某的户籍信息;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芳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被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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