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边喜华,曾用名边小来,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洮阳镇**村**社**号。1996年3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0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喜华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边喜华在临洮县洮阳镇金街十字路段、骡马市“衣世界”卖场,分别盗窃何某某上衣口袋内的华为荣耀8XMAX手机一部价值1080元、石某某上衣口袋内的0PP0A9手机一部价值1228元。
2019年12月4日晚,被告人边喜华在临洮县洮阳镇边家湾村湾底社边某甲家打麻将过程中,与边某乙发生矛盾并撕打,后边喜华从自己家中取上水果刀于23时许趁边某乙不备将边某乙左、右下腹部各戳了一刀,左侧臀部戳了一刀。随后边某乙被送至临洮县人民医院救治,2019年12月7日凌晨边某乙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布鞋、棉夹克等总计12件;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边某甲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边喜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兰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2张、讯问视频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喜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死亡和扒窃他人手机两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边喜华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涛
书记员:雍倩雯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另6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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