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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强迫交易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边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2001年7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原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8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9年11月20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王萍、冯奇,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边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经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初,原绍兴县柯岩街道永进村组织村菜场三年承包权投标。被告人边某甲为能让其兄边某乙(另案处理)低价中标,要求永进村民莫某甲君退出竞争,并联系胡某甲(另案处理)帮忙。同年6月5日上午,胡某甲到永进村村委投标现场,并纠集魏某某等人与被告人边某甲纠集的陶某某等人在永进村欲吓唬莫某甲。竞标期间,莫某甲、张某某等人经过多轮竞价,待莫某甲加价至42万元/年,莫某乙直接报价100万元/年结束竞价。被告人边某甲不满莫某甲报价太高导致莫某乙最终的竞价太高,遂电话质问莫某甲,并纠集人员围堵莫某甲。后莫某乙未在约定期限内向永进村缴纳第一年承包款、签订承包协议,上述菜场承包权需再次招标。同月23日上午,莫某甲被迫退出竞争,边某乙仅经一轮加价即以27.2万元/年中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市场承包投标细则及投标承诺、投标记录、投标结果、市场管理承包协议、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边某乙、莫某乙、陶某某、魏某某、陆某某、胡某甲、裘某某、宋某甲、蒋某甲、潘某某、胡某乙、汤某某、虞某某、宋某乙、张某某、单某某、莫某丙、孙某某、莫某丁、莫某戊、蒋某乙、莫某己、唐某某、陈某甲、蒋某丙、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莫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边某乙、胡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害人莫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边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甲尧结伙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投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边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丹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边某甲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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