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保定市定兴县**镇**村**号,2020年1月2日被行政就留十五日,2020年1月17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2日6时许,定兴县**镇**村边某某无故将固城派出所、固城镇政府办公楼和宣传橱窗的玻璃、朱某某和任某某车辆砸毁,经鉴定被毁物品价值11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边某某指认砸毁的玻璃及车辆照片10张、调取证据清单、定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破经过、被告人边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2.证人鹿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定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无故滋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革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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