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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证号码372301196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固定工作,住滨州市滨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行政处罚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的某日中午,被告人边某某在位于滨州市滨城区**路**路**路南的**商务宾馆223房间内,容留王某某、胡某某、任某某吸食毒品。案发后,被告人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王某某、胡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姝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00543****;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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