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4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巷**号**幢**层**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1时许,公安人员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接报警后在西安市灞桥区**路**火锅店附近依法调查案件时,被告人边某某不仅不配合接受调查而且抢夺民警警用装备,并辱骂、殴打处警民警致使王某某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诊断证明、伤情照片、事情经过、人民警察证、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辉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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