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81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边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酒后对出警民警付某某(男 , 49岁,北京市人)进行辱骂、推搡、踢踹等,造成付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被告人边某某被当场抓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边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迎新
2020年3月10日
附:
1. 被告人边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 无扣押、冻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