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4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街。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边某某在伊金霍洛旗**镇**社**玉米地内烧茬子时,因用火不慎,引发火灾。被告人边某某见状立即自行扑火并在救火过程中受伤。后在边某某和消防人员以及村民共同扑救下,大火被扑灭。经鉴定,过火面积609.42亩。其中:乔木林地14.1亩,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杨树、柳树、榆树、樟子松、山杏;灌木林地237.42亩,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柠条。林地失火造成的经济损失测算为261157元(樟子松167株/亩*4.66亩*55%*30元/株=12840元;山杏445株/亩*1.39亩*45%*40元/株=11134元;柠条111株/亩*237.42亩*30%*30元/株=2371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天气实况证明、森林火险等级实况监测报告、林权证明、林权档案、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边某某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过火林地面积609.42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燕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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