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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Z1452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88********,汉族,大学文化,律师,户籍所在地新昌县**街道**路**号,住新昌县**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内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2日晚,被告人边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DD2****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新昌县七星街道城西大院出发驶往新昌县七星街道金山花园方向。20时55分许,途经新昌县七星街道孝行东路鼓山西路-体育场路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呼出气体酒精仪测试,值为147mg/100ml。同日21时28分,在新昌县中医院提取其血样。经绍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7mg/ml。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边某某经刑事传唤归案。归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接受刑事处罚。同年10月2日,边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浙DD2****号的小型普通客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人员档案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保险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商某某、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呼出气体酒精测试、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接受刑事处罚;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津汉

检察官助理:姚佩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公安侦查案卷材料一册;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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