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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边某某,曾用名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1********,回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定远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边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5时40分,定城中队民警接110指令到达定远县东城路人民路路口后,查获边某某及其驾驶的苏EQ****小型轿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边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高某某、金某某、周某某证言;

3.​ 被告人边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晓峰

2020年4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在定远县**镇**路**号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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