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住该村。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边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边某某酒后驾驶黑B****6号灰色**小型轿车由龙江县**镇**村出发,沿着**公路、**公路行驶至**镇**路与**街交差路口处被龙江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边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00.5mg/100ml。边某某在前往龙江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的途中逃跑,后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侦查,被告人边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在**镇**路与**街交差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复印件等;
2.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宇
检察官助理:苏睿倩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与证据共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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