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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尚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2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尚某某**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3日被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边某某和其朋友在位于尚某某县医院后面的平房喝酒后,边某某驾驶其红色长城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晋BA****)行驶至南壕堑镇滨河南路与太平南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后对边某某进行血样提取,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3、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执法记录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成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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