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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号,现住该村,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边某某饮酒后驾驶三轮机动车沿柿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任丘市柿汉路后边庄砖厂道口北侧,与前方顺行的陈某某驾驶的冀******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边某某受伤,事故后边某某驾车逃逸。经责任认定: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边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含量194.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边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2019】酒检字第1261号、冀宏司鉴【2019】AQ鉴字第08-02号;

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亚彬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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