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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406211986********,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小区**幢**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0时44分许,被告人边某某酒后驾驶晋A****R黑色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太原东站门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47㎎/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云燕

检察官助理:郝亚妮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351****。

2.移送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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