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2012年6月1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3日14时33分许,被告人边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林肯轿车,沿本市槐荫区东宇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9±5.9mg/100ml。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边某某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珊珊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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