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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7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无业,出生地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0是24分许,被告人边某某醉酒后驾驶津D****8号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南开区快速路红旗南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奕聪花园小区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拦检纠正,经执勤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08.2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边某某血液中含量为144.5mg/100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醉酒驾驶车辆现场(照片);

2、书证:血样采集登记表、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单据、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人员详细信息及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筠静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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