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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0时46分左右,被告人边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牌汽车行至驻马店市去**办事处**庄北边乡村路上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边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9.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9.6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边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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