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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l99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106231995********,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快递员,户籍所在地:陕两省延安市子长县**堡**路**小区**号,现居住: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镇**村。2020年02月13日19时1 0分许,犯罪嫌疑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执法时查获;2020年02月14日立案侦查,同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3日19时10分许,边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陕J****6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柳林镇十里铺壳牌加油站公路处时,与公路东倒停放的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检字【2020】第0068号法 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73mg/100ml,属醉酒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边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系被查扣;2.发生事故;3.血醇浓度为160.73mg/100ml;3.认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边某某现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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