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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084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区**委**组,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防控原因于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边某某通过朱某某(已判决)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本各一个;

2018年11月9日,边某某通过朱某某伪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一枚;

2018年11月28日,边某某通过朱某某伪造**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公章一枚;

2018年12月7日,边某某通过朱某某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本各一个;

2018年12月9日,边某某通过朱某某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一个。

被告人边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及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边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冯  帅

2020年1221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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